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提交医学会申请,仅有一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应该再受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医疗事故鉴定的本着解决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双方已经协商调解解决了,所以就不必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四、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纠纷,非法行医者很有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起诉。该种情况就应由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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