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四医院原院长一审获刑10年
前日,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长沙市第四医院原院长陈某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0年。
该案由宁乡县检察院侦查终结,长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5年,陈某利用担任长沙市第四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采购医疗设备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医疗部经理高某(另案处理)和职员徐某(另案处理),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所送贿赂共计128万元。
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长沙第四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8万元,没收被告人陈某受贿所得赃款128万元及利息上缴国库。
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为此情节属实,但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合法与否,不影响定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后,2006年4月16日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其向陈某行贿60余万元的事实,纪检部门根据所掌握的线索找陈某谈话时,陈坦白交待了本案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所交待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的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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