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应当禁止
2001年1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7万元。
据浙江电视台报道,被告人朱某某系金华市婺城区西关村人,其公公应某勇在村上行医20多年,并开了家个体诊所,为当地百姓服务,颇受当地百姓欢迎。朱某某经常在其公公的诊所里当帮手,帮着收费、抓药、注射等工作。去年12月4日,在当地打工的安徽籍人王某抱着发烧的刚满周岁的儿子到应某勇的诊所求治,碰巧应某勇不在,诊所里只剩下朱某某和她的婆婆陈某。王某很着急,说他的儿子一发烧必须得打点滴,否则不会退烧,央求朱某某给儿子输液。朱某某知道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且医术有限,开始不答应给孩子输液,后经不住王某的再三央求,就在其婆婆陈某的配合下配好药给孩子输液。开始输液不久,孩子出现明显变态反应:面部泛起红点,全身发痒,孩子啼哭不止。朱某某赶紧叫邻居拨打110、120报警,120赶来后把孩子送到医院去急救,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金华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朱某某逮捕,侦查完毕后,将朱某某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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