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摔伤医生漏诊 医院雇主分别担责
一工人在施工时不慎从3层楼上摔下受伤,虽被及时送往医院,却因医院漏诊致使病情恶化。11月5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75864元,雇主师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7786元。
2006年12月10日,王某跟随雇主师某的建筑队在工地施工时,从3层楼上摔下受伤,被送往郑州市中医院治疗,经郑州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脑震荡。王某出院后,在家养病期间感到颈部及左前臂疼痛,颈部活动受限。
2007年3月23日,王某经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颈椎滑脱合并脊髓变性及左尺骨骨折畸形愈合,后进行了手术治疗,为此支付手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81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州市中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开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市中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发生漏诊情况,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伤害,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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