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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产科医生的失职行为?

来源: 2017-11-30 20:43

 【网友咨询】

  您好律师,是这样的我老婆那天在半夜肚子疼然后去医院,4点多这样医生就做B超说羊水有点浑浊,但是还是建议顺产然后就去做胎监,胎监好出来护士也没说什么然后我们就作在走廊的椅子上(之前到医院的时候医生说没床位所以只能坐在走廊椅子上)过了20分钟这样老婆说肚子疼得厉害,我就和护士说然后就去检验室检查,后来护士就叫我准备好东西准备进产房,然后就去产房进产房的时候差不多6点,然后8点多生了个女孩,但是医生说羊水3渡污染小孩吸入胎粪很严重,要转儿科后面就转儿科但是太严重抢救不了,我就想问医生是不是有失职的责任?B超看不到吗?为什么会这样?

  【律师解答】

  医院对胎儿的监控明显失误,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一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时,其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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