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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治成“功能障碍”男子状告医院讨要“性福”

来源: 2017-11-30 21:22

  一审判赔1.9万余元 将继续上诉

  38岁的刘先生原本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和睦。然而,一次意外的检查却然他和妻子陷入尴尬境地。被告知患有性病的刘先生很快被医生推上了手术台。然而,术后的他却从此落下了10级伤残,失去了"性福"。两年来寻医问药康复无果,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17日,记者获悉,一审虽获赔1万余元,但刘先生表示仍将提起上诉。

  平价医院小病当性病治

  毁了幸福

  "以前因为儿子嗓子不好,到兰州市城关区某私立医院看过病。后来自己下身出现了一些红疹有些不适,便想起那儿是平价医院,服务态度也不错,就想去咨询一下。"刘先生说。出于对这家医院的信任,2006年8月31日,他在妻子陪同下来到该院检查。被导医带到泌尿科就诊时,他有点顾虑,而医生自称曾是某省级医院性病泌尿科主任,从医十多年,有多年的临床经验,而且还是那家医院医德医风先进个人,这一番自我介绍打消了刘先生的顾虑,庆幸自己遇到了好大夫。

  后来的事情却让他后悔不迭。刘先生说,当他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因后,大夫只是凭借自己的肉眼检查后,得出了意想不到的诊断结果--尖锐湿疣。妻子当时就投来了异样的眼光。大夫解释称,这种病非接触传染40%(用不洁东西),直接性传播达60%。治愈需一个多月,费用在3000至5000元,治愈后还需进一步化验、检查,并强调该病传染性极强,容易复发,不及时治疗会传染给妻子,必须抓紧时间治疗,否则对不良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出于恐惧和对康复的急切愿望,在医院的催促下刘先生很快上了手术台,医院对他进行了激光治疗,杀菌消炎,局封注射、纳米光照等一系列治疗。而他的妻子也按照妇科大夫的要求做了化验,所幸被宣告一切正常。 "9月1日,医生电话催促我去做了转基因治疗,我又交了1400多元治疗费接受了后续治疗。"刘先生说。随后两天,刘先生都按照医生的叮嘱又做了局封、纳米光照。9月4日,大夫催促他交费继续治疗,当日下午,在接受另外一名医生局封治疗后,刘先生深感不适。当晚,他便发现局封部位痒痛难忍,局部肿胀,因医院告知没有大夫值班,次日,在妻子的搀扶下来到医院。主治医生立即安排他上了手术台。但经6位大夫诊断后,他被转到了外科麻醉后进行了应急治疗,长达10多天。随后,又转到了泌尿科观察治疗。9月20日,水肿基本消退,切口却感染无法愈合,院方对他进行了包皮切除等手术。随后,刘先生才发现,治疗时间被拉长到了70天,期间医生对他实施了三次手术,而最为让他后悔的是,所谓的治疗后他竟然彻底失去了性功能。

  身心伤害难治愈

  索赔29万 "此后,经过甘肃、广东等地的几家知名医院确诊,之前的不适症状只是由于天气太热造成的皮肤问题,根本就不是所谓的性病。同时,我开始了康复治疗,可是一直没有明显的效果,家庭矛盾不断,妻子几次和我闹离婚……"说起他的求医之路刘先生不无沮丧。 2007年年初,刘先生以就诊医院医生在未对其进行任何化验、检测下误诊,并在大夫的再三"诱说"欺骗下被动接受治疗,院方违规操作、不当治疗导致其功能性障碍为由将该院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并委托甘肃人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刘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诊断依据不足,诊疗病历书写不规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先生目前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刘先生的损害已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12月28日,被告不服鉴定结果,申请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是,医方的医疗行为与刘先生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方对刘先生的诊疗过程及医疗行为有不规范之处。

  无直接因果关系

  "公平"获赔1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对刘先生的诊疗及手术过程没有分歧。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原告刘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6月13日,刘先生收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即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作为专门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应在现有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条件下尽最大可能探知查明患者病情,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对患者进行及时有效地对症治疗。原告作为普通患者,对所患的疾病、严重程度及如何治疗知之甚少,其将康复治愈的希望寄托于医院,而被告在没有确诊疾病的情况下手术,术后又不做病理检查,伤口感染长时间不愈合,不做病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存在不规范医疗行为;另外,病理记录书写也不规范。故医院对其不规范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疾病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医疗过程本身也充满不确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后果具有难以预测性,鉴于医疗专业的特点,由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不合理,依据公平诚信原则,法院认为,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并给予原告适当精神抚慰金较为适宜。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235.4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17日,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被告的诊疗行为和自己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获赔数额太小,无法弥补他作为一名男性给他带来的身心伤害,他将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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