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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法院审结一医疗纠纷案

来源: 2017-11-30 21:23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在病理诊断不统一时,根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和病人家属不规范签署的化疗同意书,进行错误的治疗,被判决赔偿病人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云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喻某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全身疼痛到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淋巴结炎,经消炎治疗后,病情未好转。后转至被告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协和医院病理科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但因原告喻某的临床迹象支持淋巴瘤的临床诊断,被告协和医院遂将喻某某的淋巴组织切片送同济医学院病理学系检查,检查结果为(左颈部)非霍奇性淋巴瘤,据此,被告协和医院对原告喻某采取了化疗(CHOP方案)措施。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认为,淋巴瘤的诊断是依病理学的诊断而确定的,而喻某某的颈部淋巴结(活检)具有完好的淋巴结结构,未见瘤细胞,不符合淋巴瘤的形态特征,应诊断淋巴结增生性反应,不能诊断淋巴瘤,虽淋巴瘤早期很难与淋巴结反应性增生相鉴别,甚至一些不典型淋巴瘤病例很难诊断,且确有一些淋巴结反应性增生的病例可反复增生,有时会变为淋巴瘤,但本例不属于此类难以明确确立诊断的情况。被告协和医院病理诊断不统一时,本应更加慎重诊治,其根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和原告喻某家属不规范签署的化疗同意书,对原告喻某进行化疗的治疗措施属误治。据此造成原告喻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因化疗药物对人身器官及正常细胞均有杀伤作用,故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病休学的报名费等等。对于原告喻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请,因被告协和医院的误诊误治行为对原告喻某某的身体及心理产生一定的伤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100000元的诉请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考虑。对于原告喻某请求判令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对原告喻某未产生损害,故原告喻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喻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协和医院赔偿原告喻某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文印费等共计98145.68元;驳回原告喻某某对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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