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患者疗伤时机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24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按35%比例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8月19日,李某某在从事民房建筑时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被工友送往耿集医院治疗。耿集医院为李某某进行了X线摄片等检查,但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某某拒绝。当天夜里,李某某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到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仍没好转后,放弃了治疗。
一个月后,李某某到矿二院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不得不住院手术治疗。事后,李某某认为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其治疗时机并导致了额外支出,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延误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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