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不愿住院落下残疾 法院:医院应坚持原则
一次意外的摔伤后,张某(化名)坐在地上抱住右腿不停地喊疼,右腿膝盖处肿了一圈。经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医生就帮张某动了手术,用固定板固定。半个月后,张某出院了。半年后,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医生发现张某的断骨处愈合缓慢并伴有轻度畸形,要求他住院治疗,张某当时却没有听取医生的意见。
一个月后,张某发觉右腿不舒服,医院重新为他做了检查,并推荐他去另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的右腿还是落下了功能障碍。张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医院却坚持认为,在复查时已经提醒张某,要求他住院治疗,但张某本人却不同意。医院不能强行要求病人住院检查,他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2006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一份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张某的治疗中,没有尽到责任,违反了医疗常规,应该承担轻微的责任,认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张某的右腿已经构成了8级伤残。
两个月后,张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余元。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张某拒绝住院时没有坚持医疗原则,而是让他继续卧床休息,违反了医疗常规。而医学会的鉴定书也指出医院存在一定的责任,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重新计算过赔偿数额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近2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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