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不当转院致患病护士错过最佳治疗期而亡
一名年轻护士因患急性病住院治疗,在医治过程中,被医院不当转院,致使她错过最佳治疗期而不幸死亡。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其母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事件:医院不当转院 年轻护士不幸死亡
2001年12月10日,榆中县中医院的护士何某(化名、20多岁)因身体欠佳,到她所在的榆中县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肠梗阻等,医生为她做了"剖腹探查术"、阑尾炎切除等手术。8天后,何某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生检查后,该院为她施行了暂时保守治疗。
12月19日,何某再次出现腹部胀痛,呕吐加重,不能进食。医生对她做了消化道钡餐透视,并决定对她实施二次手术。
12月21日上午8时,医生为她实施了第二次手术,但没有成功,后经榆中县中医院院院长会诊后决定将何某送往兰州抢救。2001年12月21日,何某经甘肃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日后,榆中县中医院给她的亲属一次性支付了2万元补助费。
兰州医学会和甘肃省医学会对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为: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对此应负次要责任,甘肃省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家属:讨说法 母亲状告医院索赔19万
据何某的母亲称,她多次找榆中县中医院、省人民医院交涉,要求复印患者的病历以了解病情,但均遭对方推诿。何母认为,以上两家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都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与女儿死亡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医院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于是,何母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经济损失4378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法院:榆中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榆中县中医院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交通费等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据此,一审判决由榆中县中医院赔偿何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3952余元,并从赔偿总额内扣除榆中县中医院给何母的一次性赔偿费2万元;驳回了何母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何母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举案说法: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
记者:什么是医疗事故?本案中省人民医院为何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省人民医院在救治患者何某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其不幸死亡与省人民医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省医学会事故鉴定认定省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记者:我国法律中对患者转院做了那些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不得让病人转院?
法官: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经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得转院,否则不得转院。
记者: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该怎样承担?本案中榆中县中医院为何只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法官:按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来进行责任承担。本案中,因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其行为与这一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按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其承担次要责任(40%),剩余部分(主要责任)应为患者本人承担,其身体条件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在判定时也应按照责任的承担比例计算。
记者:什么是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法院为何要驳回原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以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也就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提供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由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抚养他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抚养是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抚养的范围为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不在抚养人之列,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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