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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医院救治不当致人死亡 被判赔偿25万

来源: 2017-12-07 21:22

  医院医生违反了医师法和医疗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资质不符的情况下为受伤病人进行救治,结果造成医疗事故。6月23日,河南省南阳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乡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9555元。

  2008年5月5日22时15分,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入住内乡县某医院治疗,内乡县某医院入院查体:患者烦躁,测脉搏100次/分、呼吸24次/分、血压120/80mmng,X线片示:左侧肱骨骨折、右侧尺桡骨骨折,B超显示:腹腔内见大量气体,下腹见大量液性暗区,但医方未能充分补充血容量,未及时行剖腹探查术。因家属要求,内乡县某医院同意,患者刘某于2008年5月5日23时45分转至内乡县某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刘某于24时20分临床死亡。依据被告的申请,2009年7月1日南阳市医学会作出了(2009)04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为:1、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①对患者腹部伤情检查不仔细;②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③未及时行剖腹探查、输血等措施。2、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3、责任程度:客观上患者烦燥影响检查,腹部伤情严重,病情进展迅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医方负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被告内乡县某医院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了(2009)06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为:1、医方对严重复合组织损伤认识不足,对创伤的救治措施不力,如未能充分补充血容量,在B超提供腹腔有大量气体、液体暗区,疑诊腹部闭合性损伤时未及时行剖腹探查术等,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充分。2、过失行为①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②治疗措施不力;③病历资料不完善。3、因果关系,医疗的过失行为①②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4、责任程度: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刘某在被告内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后刘某转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方存在过失行为(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治疗措施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且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有过错。另外,从本案中被告方救治医生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中看,有的超执业范围,有的执业时未取得执业证书,违反了医师法和医疗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引起医疗事故的发生也存在有一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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