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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婴儿安乐死案件 家长状告两家医院

来源: 2017-12-07 21:29

  出生仅7天的男婴因身患严重疾病,被放弃治疗而死亡。男婴家长将接生的武汉中原医院及转院治疗的协和医院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知:江岸区法院上周一审判决中原医院赔偿患儿家长5.9万余元。协和医院则无责。据了解,这是武汉首例婴儿安乐死医患纠纷案。

  产妇阮某今年33岁。法院审理查明:阮某于2005年6月30日下午3时到中原医院待产,医护人员告知阮某家属胎儿巨大,分娩会很困难,遂提出试产、失败后则行剖宫产;剖宫产;阴道分娩等三种分娩方式。阮某之夫胡某先选择阴道分娩,后经医生建议,于当晚6时同意行剖宫术。

  晚8时,阮某剖宫产出一男婴,然而婴儿出现重度窒息等症状。

  晚11时许,中原医院将患儿转院至协和医院救治。7月3日,协和医院医生向胡某讲明新生儿病情危急,抢救后还存在三种可能:留有严重脑、肺部后遗症;可能后遗症不明显;随时可能发生心脑肺功能衰竭死亡。

  7月6日,医生再次称患儿已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胡某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在撤除呼吸机后,患儿当即死亡。

  2006年1月,阮某、胡某将上述两家医院诉至法庭。他们提出质疑:"生产方式应由医院决定,哪有让产妇自行选择的?这种自行选择延误了病情。医院若不提出安乐死,患者家属怎么会同意放弃治疗?"

  法院查明,中原医院为阮某接生的4名医护人员,要么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要么无医师执业证,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还存在疏于监护、抢救及延迟转院的过失。

  法院还认为,协和医院并未强行要求患儿家属放弃治疗,对患儿安乐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中原医院向阮某、胡某赔偿5.9万余元。原告及中原医院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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