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结果未如实告知导致病情延误
体检结果未如实告知导致病情延误
律师点评:消费者可依据双方约定要求保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傅女士反映其爱人于2006年3月14日及5月13日分别按深圳某保健服务中心所承诺的进行癌症、心脑血管等数十项疾病有偿检测,付费1500元,可享受为期一年共六次检查,并承诺由专业医生负责对检测结果给予告知和指导。但两次检测结果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直到8月份回内地医院检查时,才查出右肾有肿瘤,立即到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做了右肾切除手术。回深圳后查看某保健中心当时的检测结果,发现两次检测结果有明显差异,第二次的多个数据明显高出标准,即已经出现病变。
傅女士认为,作为检测医生并没有将当时情况如实告知,导致家人病情加重,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提出要求某保健服务中心承担各种损失20000元。被投诉者认为,某些数据虽发生差异,但并不能判断有此疾病,而且当时的主检医生已离开中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从人道主义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偿。
律师点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某保健中心承诺对投诉人傅女士的爱人进行癌症、心脑血管等数十项疾病进行有偿检测,并由专业医生负责对检测结果给予告知和指导。但实际上,某保健中心没有履行承诺如实将检测结果告知并指导,给傅女士的爱人造成损害,因此,某保健中心违反《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规定。傅女士可依据双方约定要求保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无约定,则傅女士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保健中心赔偿实际损失。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傅女士主张权利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某保健中心没有如实告知检测结果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因果关系等,否则,傅女士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例中主检医生属某保健中心工作人员,其未如实告知与指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属于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保健中心应为主检医生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某保健中心以主检医生离开中心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市消委会提示本期案例中,保健服务中心违背了对消费者的承诺,没有将已经发现的病情及时告知患者,当然要承担相应责任。结合以往有关医疗方面的投诉,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患者:一是要去正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不要贪方便、贪便宜到那些无牌、无证机构就医;二是如要做有针对性的检查,最好提前了解、咨询,选择有权威、设施完备、医疗技术较好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三是对医疗广告要保持谨慎,切勿盲目就医,以免治疗不及时;四是提防医托,特别是在大型医院求医时遇到医托的可能性更大。还有个别医生介绍病人到其他地方治疗,对这种指引要多加考虑;五是对一些有明显的治疗承诺,最好要求经营者有书面承诺,以免发生问题后不承认,或推卸责任;六是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检查结果等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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