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依赖症患者自伤致残 医院有过失担责三成
11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疆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9万余元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2005年9月22日,原告李某因酒精依赖症在妻子等人的陪同下到被告医院精神科就诊。被告精神科医护人员接诊后,给李某妻子出具了住院通知,让其办理住院手续,随后将李某关入该科"躁动室"。李某的妻子在办理住院手续期间,李某在"躁动室"将头部撞伤导致昏迷,被医护人员送至急诊科后被诊断为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入住被告医院"躁动室"过程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对其自伤后果应负70%的主要责任。被告医院将李某关入"躁动室"后,没有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和采取相应诊治措施,因此应对李某自伤后果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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