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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救护车”舍近求远去诊所

来源: 2017-12-07 21:41

   私人长安车改装成救护车,车身喷上个体诊所字号,留下诊所电话。当一桩刑事案件的重伤员上了这辆"救护车"后,该车却舍近求远,放着几百米远的卫生院不去,却驶往车身上那家11公里外的诊所。结果重伤员在半路上死亡。

  "既然是救护车,那就该就近送医。"死者家属将救护车主和诊所告上法庭。市三中院二审判决,车主和诊所连带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前天,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刘生荣称,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目前,他们正在有针对性地起草一份司法建议,准备送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记者手记

  缺位的行政管理

  采写这起案件,记者如鲠在喉。因为缺位的行政管理,使私自改装的救护车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并最终上演了一出悲剧。

  《重庆市救护车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救护车应由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车管所核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涉案救护车警灯是车主随便找个修理厂安的,红十字标志也是修理厂喷上去的,没有经过任何主管部门同意。既然有相关规定,但却都没有管住,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也许改装救护车不是普遍现象,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但是,这个理由实在有些牵强--作为主管部门,这是他们应该想到的。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长安车改装后及时查处,可能就不会被人误解成诊所的救护车,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官司。

  希望行政机关重视这类现象,同时也希望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拉上重伤员

  "救护车"舍近求远去诊所

  2005年12月15日晚9时许,涪陵区珍溪镇。该镇中学生小林(化名)与另一个未成年人发生纠纷,对方持刀将小林颈部、肩部、左上臂刺伤。受伤后,血流如注的小林踉踉跄跄走出10米栽倒在地。

  小林的好友赶忙将小林扶起来。就在茫然无助时,他突然看到几米外停放着一辆喷着红十字、装着警灯的白色救护车。

  小林的父母事后向法庭陈述时说,看到救护车的小林的好友如同抓到救命稻草,赶忙将小林扶上车去,并给司机说"去珍溪医院"。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救护车没有开到600米外的珍溪镇卫生院,而是往涪陵区百胜镇方向驶去。

  小林的父母说,事后他们才知道,救护车车主的儿子况继伟当时就在车上,还给涪陵区某私人诊所老板薛某打了一个电话,说是有一个重伤员要送去诊所。薛某安排医务人员作好了抢救准备,可是当救护车到达11公里外的诊所时,经检查,小林已经死亡。

  据了解,事发后,涪陵区公安局对小林的死亡作了鉴定,得出死于失血性休克及血气胸的结论。之后,法院判处行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

  私装救护车

  喷有诊所字号和电话

  按照小林父母的说法,救护车不但舍近求远误了时间,而且车上人员没对重伤的儿子进行任何急救处理。他们认为诊所对儿子的死亡负有责任,理由是这辆喷着红十字,装着救护警灯的救护车上,印有该诊所的字号和两部联系电话。在常人看来,会作出这样的判断:救护车是诊所的或者是诊所授权派出的。因此只要伤者上了救护车,就与诊所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他们起诉救护车车主和诊所,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小林死亡四成的民事责任,赔偿11万余元。

  为什么要同时把救护车车主和诊所告上法庭?小林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时间就是生命,救护车装上危重病人后,必须遵循就近送医治疗原则。本案中的救护车违反此原则,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而且,作为救护车,车上必须配备一定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但该车却没有。

  小林父母的代理律师称,虽然后来他们得知该车并不是该诊所的,不过,该车事实上承担着救护车的职能。因此,救护车车主和诊所都应对小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上,诊所老板薛某辩称,小林的好友并没要求司机送往珍溪卫生院,车主儿子况继伟也没有硬要往诊所送。更重要的是,原告所指的救护车只是一辆私家长安车,且并非诊所配置的,而只是有病员需要接送时,才临时租用一下。

  薛某称,车上印有诊所字号和联系电话,只是打广告和便民而已。不能因为车上装有急救警灯、打着诊所广告,就说这辆车是救护车。

  薛某否认诊所和小林之间形成医患关系。其理由是医患关系应为患者到医院诊断、并将病情告之患者或家属后开始接受治疗,才算成立。小林在送到诊所时已死亡,无法与诊所形成医患关系。同时,小林和况继伟之间也只是租车关系。

  况继伟和其父亲对薛某的说法表示赞同。

  一审法院认定

  "救护车"只是一般运输工具

  2007年3月21日,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小林受伤后,他的好友并没有通过打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诊所派出具有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救护车前来急救。长安"救护车"当时停放在公路边,该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并没有主动要求小林上车,而是小林好友主动将小林扶上车的,因此该车只是作为运送小林的普通运输工具。该车驾驶员不是诊所医护人员,故而不可能在路上进行抢救。

  该院还认为,小林在送往诊所途中死亡,诊所并没有提供任何医疗服务,理所当然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为此判决驳回小林父母的起诉。

  小林父母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二审开庭时,诊所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况氏父子则称,他们平时只是在诊所有病人时,才根据诊所要求接送病人,因而和诊所只是租赁关系,并不是雇佣或代理,或者其他关系。他们运送小林也不是应诊所要求送的,并且当他们将小林送往百胜方向时,对方也没有任何异议,更没有阻止他们。所以他们并没过错。

  二审法院判决

  诊所和车方连带赔偿3万元

  刘生荣法官称,要理清这起官司,需要理顺诊所和救护车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生荣法官称,相关证据表明,车主和诊所老板已经建立了一段时间的业务关系--救护车每次给诊所接送病人都有报酬,有时该车独自拉病人到诊所也有收入。在薛某出具的一张支付条中,显示况继伟从2005年5月11日到20日接送病人收到车费885元。从这时到2006年6月10日,总共有几十张这类条子。其中有的条子写明了运送地点是由某地送到另一地点。而接送病人的报酬,双方是根据路程远近确定的。

  另外,该长安车是白色,车身两侧车门和车头分别喷着4颗红心组成的红十字图案,图案上方印着诊所的字号。车后除了印着诊所字号外,还印了诊所的两部联系电话。该车头顶,是一个急救警灯。该红十字图案是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标志,在涪陵,只有涪陵区中心医院才有权使用。不过,作为常人不可能具备这样的专业认知能力,也就是说,作为普通老百姓,只要看到有红十字、又有急救警灯,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诊所的救护车。

  刘生荣法官认为,长安车喷了红十字标志图案和诊所字号,装上了急救警灯,诊所和车主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为该车如果不改装成救护车,双方的业务都要受影响。

  法官认为,长安车车主在车上设置急救车标志安装急救警灯时得到诊所同意,并支付了运输费用,可以视为诊所委托车主代为运送病员。只要"救护车"装上了小林,驾驶员就代理诊所与小林形成了医患关系。而该车没有就近送医,所以应当担责。

  2007年10月9日,市三中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诊所承担小林死亡的两成民事责任,赔偿小林父母3万余元,"救护车"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刘生荣称,诊所老板接到判决后火气很大,总认为车不是他的,也不是他喊拉来的,而且到诊所时人也死了。他为此多次给诊所老板判后答疑。此案虽然已终审判决半年多了,但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还是值得深思。他们为此正在着手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写一份司法建议书,期望有关方面对类似现象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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