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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诊所致人死亡 法院认定诊所患者均有责任

来源: 2017-12-07 22:43

  一位24岁的男青年因咽喉疼痛到一家无证私人诊所就诊,谁知诊所延误病情,导致青年不治身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诊所医师杨某和原告死者父母都存在过错,判决杨某赔偿死者父母各种费用人民币8万余元。

  2005年6月3日2时30分,山东来沪的小李半夜剧烈咳嗽,他的父母连忙带着小李到附近杨某开的私人诊所就诊。杨某检查了小李的病情后,诊断是喉咙发炎,就让小李静脉点滴消炎药物。老李夫妇也陪着儿子吊盐水。两个小时后,小李突然感觉呼吸困难,杨某一看情况不妙,连忙让老李夫妇将儿子送至附近的正规医院治疗抢救,但医生的努力没能挽救小李年轻的生命,第二天9时,小李医治无效死亡。

  2005年6月7日,司法鉴定部门对小李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小李生前未发现有药物过敏症状,其死亡原因系急性咽喉炎伴喉梗阻致窒息死亡。而喉梗阻是咽喉部重度炎症引发的,该病的病情发展快、来势凶,早期往往会被医务人员忽视,发展到第二期时才引起重视,但如果救治得当还是能够化险为夷的。老李夫妇也认为,诊所医师杨某对儿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杨某则认为,小李的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当时是对症下药的,这些药物对小李也没有产生任何不良症状;自己也没有延误小李看病,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鉴定,死者生前没有任何过敏反应,可以排除因杨某所开药物造成被害人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可能。但是,杨某在不具有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小李治疗,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可能延误疾病的及时诊治,因此杨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老李夫妇及其儿子小李没有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行为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认为杨某应对原告老李夫妇进行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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