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诊治引发的三次事故技术鉴定
延误诊治引发的三次事故技术鉴定
【案件简述】孙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因胃部不适到所在县的中医院购买胃药,服用药物后无效并转为上腹痛,于是孙先生请来本村的乡医武医师为其诊治,武医师诊治后认为是胃穿孔或胆道蛔虫症,当即为其注射阿托品一支;10分钟后无效又注射第二支。随后为其输液,但肖女士的症状仍不缓解并开始说胡话,全身发烧无汗,抽风。家属提出转中医院治疗,武医师认为没必要,到中医院也是输液,后肖女士抽得越来越重,于是,家属强行将病人转院,乡医输液才结束。到中医院后大夫发现肖女士已经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病情,根据体症检查和电话了解武医师用药情况,诊断为"阿托品中毒"。对症对因治疗无效于当晚11时死亡。
肖女士的尸体当晚运回家中,家属在自家室内找到上午乡医为其输液用过的安瓶中有阿托品1mg2支;阿托品5mg1支;654-2 10mg 1 支。孙先生找到乡医武医师要求支付2000元的埋藏费被拒绝,第二天用民间冷冻箱将尸体保存后,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认为乡医武医师对肖女士的治疗属于"①技术事故;②使用了中毒量的阿托品③不排除其它死亡原因"。乡医武医师对技术事故的结论不服,向保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保定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尸检结果做出鉴定结论:"肖女士的死亡原因非阿托品直接所致,考虑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可能性大,系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属于一级技术事故"。鉴定做出后,县中医院对此结论不服,向河北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河北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省级鉴定认为:"①患者以腹痛就医,乡医在未明确诊断前、短时间内连续多次肌肉注射和静脉滴入阿托品(从死者亲属送来的残存部分药品安瓶中,有阿托品1mg的支;阿托品5mg 的1支;654-2 10mg的1支)无适应症,不符合诊疗常规,也未收到临床治疗效果,致使出现阿托品中毒表现。②乡医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院,延误治疗。③患者在县中医院抢救期间,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符合治疗原则。④患者死亡后未及时做尸检,待44天后法医检查时,组织已自溶,难以确定死亡原因。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限于乡医的技术水平和过失,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知识拓展】
上述案件中,主要是患者家属认为医方的延误诊治以及医方的否认引发的三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特点呢?具体的流程应如何进行?下面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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