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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术后并发症、合并症,医院应的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 2017-12-09 19:15

 在医疗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严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或限于现代医疗技术一般,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有待学习,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了解的疾病束手无策;或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他适当的条件等因素而发生死亡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属于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也会使病情恶化导致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以上由不同因素导致的伤亡均属于医疗意外。

  并发症是指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过程中,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导致的患者的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当患者就诊时主要疾病的临床体征非常明显,掩盖了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因此有引起并发症与主要疾病无关。主要疾病通过治疗慢慢好转。此时并发症就可能成为主要疾病而出现突出的临床表现。有时临床上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也会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术后出现并发症、合并症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避免、如何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可能预见,并在诊疗常规范畴内,能够尽量避免出现的病症,则属于可避免的并发症。据此可以认为,在可避免情况下出现了并发症,一定是由于诊疗不当所引起的,该诊疗后果的出现是与医生的诊疗不当存在内在关联的。但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若需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免除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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