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未成年少女做人流后伤残 起诉诊所索要赔偿
一名未成年少女到个体诊所做人流手术,由于手术出现异常,被转院治疗,结果被切除部分回肠、修补子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少女向诊所业主索赔15万多元。近日,江南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12月24日,少女黄某(化名)到江南区一个体诊所做人流手术。当晚9时,诊所的医生为她进行钳刮术,手术进行10余分钟后,黄某觉得腹部疼痛,伴有恶心、呕吐,医生即停止操作,并将黄某转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红十字会医院医生诊断,黄某为子宫穿孔、失血性休克、回肠重度挫裂伤等。随后,医院为黄某进行了小肠部分切除及子宫修补术。
2008年4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黄某的回肠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属八级伤残;子宫穿孔修补属于十级伤残。
黄某认为,诊所医生的过失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并导致伤残,严重影响她日后的生活,便提起诉讼要求诊所业主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法医检验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154643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近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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