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中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一般会约定在完成百分之几的工程量后支付一部分的价款,在工程完成快百分之八九十的时候支付结算款,剩下价款作为保修金在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交付,如果工程未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扣留保修金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1、主工程价款的起算点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以约定的最后一期分期价款支付时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全部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实质上属于一笔债权,应适用同一个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2、工程结算款的起算点
实践中大部分建设合同对于工程结算程序约定的比较模糊,建设方认为只要对方不结算,自己的债务便不会经过诉讼时效。在结算程序之前双方会到实地验收竣工工程,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交付所需的工程资料,一旦工程被验收合格,结算款的诉讼时效便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而言之,无论双方是否已经启动结算程序,结算款已经开始计算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即使合同被解除,在工程竣工时仍可获得相应的结算款,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3、质保金的起算点
质保金不同于主工程价款的地方在于质保金的权能,约定质保金的目的在于在约定时间内确保质量合格,发包人享有相当于质量瑕疵担保的权利,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不得再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应该自两年或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交付时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逾期未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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