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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什么是患者知情权

来源: 2018-06-07 11:54

  一、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实用性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患者知情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

  三、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损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

  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2)侵权责任

  针对侵权责任来说,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中,如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侵权责任中有种特例是侵犯患者知情权后仅赔偿精神损失的一种情况。举例说明,某医院在为一妇女剖宫产时,发现其右侧卵巢异常,仅有少许正常组织,临床诊断良性畸胎瘤, 因此,尽管有时医师违反告知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有形可见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患者可以举证证明或依推论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且与医师的不告知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文网小编为您介绍了2018什么是患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包括医疗行为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情权、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争议知情权等方面的内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患者也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患者知情权怎么处罚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患者知情权的定义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侵犯患者知情权怎么处罚呢?下面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损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下面跟着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侵犯患者知情权怎么处罚吧。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

  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2)侵权责任

  针对侵权责任来说,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中,如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侵权责任中有种特例是侵犯患者知情权后仅赔偿精神损失的一种情况。举例说明,某医院在为一妇女剖宫产时,发现其右侧卵巢异常,仅有少许正常组织,临床诊断良性畸胎瘤, 因此,尽管有时医师违反告知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有形可见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患者可以举证证明或依推论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且与医师的不告知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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