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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 2018-06-15 09:27

 一、拘传时间一般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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