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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 2018-06-24 20:03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

  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素

  1、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1)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4种:

  ①非法侵入闯入: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非法侵入行为;但是《民法通则》第71/75/80/81条都与非法侵入行为有关。

  ②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为。

  ③侵占:指加害人通过不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而侵害他人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

  ④毁损:即毁灭是使财物不复以原有方式存在。而损坏是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价值。

  (2)《民通》规定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侵占、毁损两种。

  2、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①未来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断时间标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

  ②未来必得利益/非假设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③该利益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可及范围内。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①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②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①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②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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