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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来源: 2018-06-28 15:57

   保理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签订保理合同的时候,需要对相关的内容予以详细审查。接下来为您介绍保理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保理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一)主体审查

  保理商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回购能力,审查基础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作为保理合同中的转让对象,应收账款的合法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之一,必须根据交易历史记录、发票、收货单、运单等进行严格审查。

  2.应收账款债权可转让

  应收账款不具备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其中该条第二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重点。未免争议,在债务转让通知尤其是在债务人书面确认通知内容时一定要注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务可转让。

  (三)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内容及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所以保理商审查债权转让的一个重点是债权人是否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是否书面确认转让内容。但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1.通知人

  通知须由债权人和保理商共同出具,以明确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身份。如果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商单独出具通知的,需要该通知能明确保理商身份。

  2.除保理商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做出约定外,几种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形式:

  (1)债权人在债权转让通知文件上签章并实际送达债务人;

  (2)债权人在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主体和内容并实际送达债务人;

  (3)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经公证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3.通知的内容

  需要债务人确认的内容至少包括应收账款债权数额、还款期限以及基础合同、交付凭证、发票等。若内容不完整,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异议。但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时,债务人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确认的,不影响其行使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权。

  未免争议,可以要求债务人在确认书中明确放弃因基础合同享有的对保理商的抗辩权、撤销权,而对原债权人保留,无论该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何时或者基于何种原因产生。

  (四)基础合同变更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

  (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2)未经保理商同意,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保理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债权人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若未承诺不变更基础合同,则不承担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利益。

  因此,首先保理合同应该明确未经保理商同意债权人不得变更基础合同,否则需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融资本息等责任。其次债务人必须同时确认不变更基础合同,并保证若未经同意变更则需对前述债权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管辖

  由于保理业务纠纷涉及保理合同纠纷和基础合同纠纷。

  一方面,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或者仅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属于基础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另一方面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款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但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由于基础合同在保理合同之前形成,为了避免疏漏,一方面要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管辖,另一方面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确认基础合同管辖与保理合同一致。管辖地一般选择于保理商有利的地方。

  (六)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是否必须吻合

  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并不必然吻合。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其他

  由于公司其他部门对法律概念及保理法律关系的理解不深刻甚至有错误,法务部在审查保理合同时还需要及时核实基础材料,比如发票、收货单、运单等。

  二、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1. 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2.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3. 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

  4.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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