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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该怎么认定?

来源: 2018-06-30 14:19

 包庇罪该怎么认定?请看下文。

  (一)包庇罪的认定

  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3、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二)包庇罪的量刑标准

  1、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

  4、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5、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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