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后果有哪些
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是公司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二、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是否表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一定。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的,并不表示就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目前实践操作的情况,其他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同意/否决权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其他股东还可以在同意转让的基础上选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转让方在得到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答复以后,还不能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应当再次要求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相关股权就应卖给该股东。只有当所有其他股东都表示不购买或在合理期限内实际不购买之后,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
三、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但转让方股东没有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转让方股东准备向外部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那么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有权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如果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则其效力就要等其他股东的行为来决定。如果其他股东最终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该协议不生效;如果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则协议开始生效。所谓合理期限我们认为以两个月为宜,或可在章程中约定。
四、股东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又不出具相应证明的实务处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解决这种障碍必需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特定要求来处理。当然解决这种障碍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但是诉讼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对股东不利;我们不建议采用。根据我们的经验,通过下述方式可以解决此种僵局。
(1)拟转让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
A、从内容上来看,通知函上应该表明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同时,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主要条件。通知中主要转让条件不明确,无法通过合同解释和补充方法予以明确的,视为未发出过书面通知。
B、从形式上来看,这种通知应当通过公证送达,而非简单地通过一般快递或EMS送达。
(2)自最后一个收到的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在上海提供上述资料即可顺利地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提出其他要求。但是在海南和山东二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认知上的谨慎,往往会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为其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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