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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抢夺罪数额标准

来源: 2018-07-07 09:06

  一、2018年广东省抢夺罪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因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执行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2.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二、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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