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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来源: 2018-07-14 16:08

  一、扭送和传唤的概述:

  1、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作为公民可以将赌博违法犯罪人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2、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扭送和传唤的区别: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见,传唤在刑事诉讼当中主要用于公检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进行讯问的措施,其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传唤措施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是非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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