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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 2018-08-03 12:27

 一、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三、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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