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有安歇
一、人身损害赔偿证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正规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给付。
律师审查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上述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实践中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开具的诊疗收费单据,对此应关注该证据的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
2、误工费:
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第二十条)
(1)原告举证: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被告质证:
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
审查工资收入:
①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②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
③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该等证明。
④在原告不能证明收入状况下,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5、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而所要的赔偿,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才能索要赔偿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
4、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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