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概述及效力分析
一、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旅游服务,他方接受旅游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被称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接受旅游服务的一方被称为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具有整体性旅游合同是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尽管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会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但旅游服务并不是这些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整体性。
2、旅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第三人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协助旅游经营者旅行旅游合同义务。
3、旅游者单方解除和转让旅游合同
4、旅游合同系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旅游合同系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约定内容、项目、标准提供旅游服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旅游经营者必须亲自提供旅游服务,不能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若其擅自转让,旅游者有权请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全程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旅游者也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择义务。
4、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告知、警示义务,若未履行前述义务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5、保密义务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了解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负有保密义务。
6、旅游经营者不得准许他人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告知义务旅游者应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合理安排。
(三)旅游辅助服务的主要义务
1、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义务:因此其对旅游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若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前述义务,致旅游者损害的,应直接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服务者是旅游经营者的辅助人,其用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其向旅游经营者负担的义务依双方合同确定。
三、旅游纠纷诉讼的主体
若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也可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
若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若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此处的追加系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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