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怎么认定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怎么认定?
对于“非法活动”的性质、范围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仅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另一种见解认为,应当指有可能够成犯罪的活动;还有一种见解主张,“非法活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而且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司法实践中,以最后一种见解为通说。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的非法活动应当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的违法活动,理由是:把非法活动局限于犯罪活动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目前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限定“非法活动”只能是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些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吸毒、嫖娼、放高利贷等一般的违法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这种情况只有以挪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予以制裁,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如果对现实生活的各种“非法活动”作刑法上的评价,所有的非法活动可以被分为三类:
1、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直接用于非法的营利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如走私、赌博、毒品犯罪、制作、贩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
2、非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满足非法的私欲。如嫖娼、吸毒等,现实生活中,常发生挪用公款包养情妇、供”二奶“挥霍等现象,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因为挪用人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挪用公款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其行为已超出了自己或他人合法生活的范围;
3、补救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清偿非法活动所负的债务,又可以称之为消极的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偿还赌债,偿还吸毒所负的债务,甚至挪用公款支付”二奶“及其非婚生子女的扶养费用等所谓的”风流债“等。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怎么认定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同时授予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具体数额标准。应当说明的是,《解释》中关于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应当是指不受“超期未还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限制。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时间问题,也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来说,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当定罪。但如果挪用人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仅一天、两天就马上归还,且无继续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确实需要定罪的,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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