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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来源: 2018-08-27 17:17

   一、倒卖文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二、倒卖文物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的以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既有珍贵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等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倒卖上述文物,另一种是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超范围经营上述文物。构成本罪,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卖牟利,则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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