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类有哪些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类有哪些
二、举证责任分类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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