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富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镇**组**号,现居住富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420号开设“付氏医疗点”行医。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没收相关药品并罚款一千元。
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利用伪造的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到富顺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510322600081265),并租赁富顺县富世镇西湖北路11号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诊所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一万九千元。
2015年初,被告人付某某租赁富顺县富世镇十字岭241号门面继续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继续非法行医。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并处罚款十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行医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以后,继续非法行医。2016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又租赁富顺县**镇**村**组“大田角”余某某门面,继续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从事非法行医,为肖某某、杜某某等人诊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物证;
2.书证: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娜
2017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0份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