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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来源: 2018-09-04 16:57

  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富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镇**组**号,现居住富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非法行医罪起诉书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420号开设“付氏医疗点”行医。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没收相关药品并罚款一千元。

 

  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利用伪造的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到富顺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510322600081265),并租赁富顺县富世镇西湖北路11号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诊所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一万九千元。

 

  2015年初,被告人付某某租赁富顺县富世镇十字岭241号门面继续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继续非法行医。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并处罚款十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行医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以后,继续非法行医。2016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又租赁富顺县**镇**村**组“大田角”余某某门面,继续开设“富顺付某某诊所”从事非法行医,为肖某某、杜某某等人诊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物证;

 

  2.书证: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娜

 

  2017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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