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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 2018-09-04 16:57

  一、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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