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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移流程

来源: 2018-09-04 16:58

 一、医保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医保转移流程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本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本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内。

 

  二、医保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本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本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本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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