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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来源: 2018-09-08 11:26

 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招摇撞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二、招摇撞骗罪起诉书内容

 

  X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通川检公诉刑诉〔2017333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87**日,证件号码:5130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居民楼,2013129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81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9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1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5月至20175月,被告人李某自称李薛华,身着仿冒警察制服,持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名字为李薛华)冒充达州市公安局警察,以帮助安排工作、协调关系等名义,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财物共计1647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将被害人罗某某安排进入达州市中心医院工作为由,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得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6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将被害人何某某的女儿刘某某安排进入达州市中心医院工作为由,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得何某某人民币125800元。

 

  3.2017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协调处理其打架的事情为由,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8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条、警官证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罗莉萍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丽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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