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认购诈骗是怎么回事
一、共享单车诈骗是怎么回事
“共享经济,大势所趋,不要再当井底之蛙了!认购共享单车一本万利,躺着赚钱!”近来,“共享单车”认购的噱头在朋友圈疯传,全国已出现多例认购骗局。深圳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透露,全市最高峰一天接到10余起同类型诈骗案,涉案资金多达百万元。
小王是一名上班族,除了上班,他还利用业余时间挣外快。不久前,小王在刷朋友圈时看到一则共享单车投资入伙的广告。眼见收益不错,心动的小王便主动加了该“主管”的微信。随后,小王被拉入一个单车合伙群,并转账880元认购了一辆单车,第二天开始可每天领取60元的返利收益。初尝甜头后,小王大胆地追购了7辆单车,没想到刚转完账,小王就被“主管”拉黑并踢出了群。
据介绍,此类骗局中,骗子首先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以发广告、婚恋交友等方式,吹嘘共享单车十分赚钱,哄骗受害者相信该骗局。在网上散布诈骗广告后,再以“认购一辆880元,每天返利60元,拉人头再奖励80元”的规则等待受害者主动上钩。等到群里受害者付完钱款,骗子就会将受害者踢出群并拉黑,然后再寻找其他受害者加入新群。
在此过程中,骗子通常会把自己的“产品”包装成正规共享单车公司的产品。另外,群中管理员的微信头像、名称、朋友圈、个性签名也都是营造出的假象。警方提醒,不论是什么平台还是朋友圈介绍,只要涉及钱款都要谨慎。如果看到消费返利、发朋友圈推荐有奖等惯用宣传词,就要有所警觉。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是怎么回事
二、诈骗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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