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侵吞扶贫款 10年作案529次侵吞共计3587万元
一、院长侵吞扶贫款 10年作案529次侵吞共计3587万元
去年11月,中山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港口镇开展巡察过程中,发现该镇存在民政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的情况,问题线索随后被移交至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
调查组调取港口镇社会事务局历年发放民政扶贫资金的流水清单等资料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在“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台账上发现了异常——有几十个不同名字的人在接收补助款时用的是同一个银行账号。调查组顺藤摸瓜,对项目申报、资金审批、发放清单、银行账户等材料一一甄别,发现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助金”等其他扶贫资金项目发放清单中也出现同一银行账号,户主均为“陈志祥”。
在铁证面前,陈志祥很快就交代了连续多年侵吞扶贫资金违纪违法事实。1997年11月,陈志祥以政府合同工身份进入港口镇社会事务办工作。2007年1月,他偶然发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中一个漏洞:部分低保户、残疾人名下没有银行账户,但发放补助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他们一般都会使用亲人的银行账户代收补助。
深陷网络赌博的陈志祥从中看到了“捞钱”机会:他在扶贫专项资金发放之前,虚构姓名和人数,虚增发放扶贫专项资金总额。随后,在制作发放明细列表时,除了列明正常领取补助的人员外,还增加虚构人员的姓名和金额,对应的收款账户均为其本人。
为掩饰作案行为,陈志祥在银行提供的“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上,直接用橡皮擦、涂改液等把自己侵吞金额上的百位以上的数字擦掉,只保留百位数字,然后将修改后的清单提交给镇财政分局入账。在审批过程中,相关人员未能发现清单存在缺失或其中信息被篡改等问题,该镇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的审计也未发现陈志祥侵吞扶贫专项资金的问题。
据了解,自2007年1月至2017年11月,陈志祥共作案529次,侵吞“三无人员救济及孤儿津贴”“五保户生活补助金”等14项扶贫专项资金3587万元,占该镇在11年间实际发放专项资金总额的48.56%,就在2017年11月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港口镇后,陈志祥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侵吞扶贫专项资金11笔共计18.7万元。
案发后,中山市纪委监委开展“一案双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和“回头看”。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市25个镇街开展为期2个月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核查相关凭证2.1万份,发现问题115个。
院长侵吞扶贫款 10年作案529次侵吞共计3587万元
二、关于职务侵占的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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