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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来源: 2018-09-26 11:41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起算点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予以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受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

 

  4、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

 

  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最新范本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 (大写: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 (大写: )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约 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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