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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18-11-10 18: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一、充分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实行规制,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市场诚信建设,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廉洁准入作为促进建设市场监管、减少腐败风险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功能作用。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一)开展查询的工作范围
 
1.工程项目招投标;
 
2.设备物资采购;
 
3.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4.个人执业资格认定;
 
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
 
6.其他事项。
 
其中,第1项应当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2、3、5项应当针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第4项应当针对个人进行查询。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查询方式和时限
 
1.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建立、维护行贿犯罪档案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查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经审核后进行查询,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尽可能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标、设备物资采购过程中,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可以要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设备物资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人们检察院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应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查询为主,以要求单位和个人查询为辅。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需要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向人民检察院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四)结果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置:
 
(1)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市场;
 
(2)取消投标资格;
 
(3)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
 
(4)扣减信誉分;
 
(5)不予(暂缓)许可;
 
(6)责令停业整顿;
 
(7)降低资质等级;
 
(8)吊销资质证书;
 
(9)其他处置。
 
(五)应用情况反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将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推行廉洁准入是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协作,有效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和沟通情况,协调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正面宣传、推介,扩大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查询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工作纪律,除规定用途之外,不得将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用于查询事项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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