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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路上着火谁赔偿?

来源: 2017-08-09 15:40

  一、网店卖家才有权要求赔偿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灭失的风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网购为例,虽然货物受损,直接影响到买家没法收到货,但和快递公司签订承运货物合同的是卖家,因此快递着火受损后,只有卖家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但如果此次失火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或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则快递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前述三种情形的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能要求赔多少?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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