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着力突破“落地难”瓶颈。但有些地区对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布局原则等认识模糊,有些通用机场规划布点也不尽合理,缺少对区域军民用机场运行、军事设施保护、军民航飞行等综合论证,加剧了地区飞行矛盾,对军事安全保密造成较大隐患。此外,还存在通用机场项目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为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性
通用航空业是民航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航空业发展的新增长点。按照“分类管理、放管结合、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建设和完善通用机场网络,是补足基础设施短板、解决“落地难”问题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发展形势,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社会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营造通用航空良好发展环境,探索通用航空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二、科学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
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是通用机场项目审批(核准)、建设实施的依据,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功能定位,突出发展重点,注重与地方优势资源创新融合,发挥通用机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打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通用航空网络。
(一)明确功能定位。
一是交通运输服务。利用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小机型、小航线、短航程、组织方式灵活”等特点,在距离最近的民用运输机场直线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布局通用机场,为人民群众提供“飞得到、坐得起、用得上”的交通出行服务。利用公务航空“快捷、私密、舒适”等特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镇化和市场需求较高的地区布局综合性通用机场,疏解枢纽机场非核心业务,提供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服务。
二是社会公共服务。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响应速度快、机动能力强、服务范围广的优势,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分析自然灾害等易发多发地区以及国家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选择附近具备条件的地方布局通用机场,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在国家布局的城市群中的主要城市选择综合性医院布局通用机场,优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成渝等城市群逐步构建30分钟通用航空医疗救助网络;在人口密集、交通易拥堵的大中型城镇,以及兼顾国防要求的口岸、交通枢纽等布局通用机场,扩大通用航空在区域综合治理与服务保障方面的应用。
三是通用航空消费。强化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等新消费融合,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等布局通用机场,发展以大众消费为核心的通用航空旅游和航空体育产品。
四是航空飞行培训。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
五是工农林生产作业。统筹既有通用航空工农林作业机场,扩大通用航空作业覆盖,满足大型农场、重点林区、粮食主产区等农林作业,电网和油气管道等巡线的需求。工农林生产作业通用机场宜与区域内其他通用机场统筹使用,并向社会开放。
(二)合理规划布局。
遵循通用航空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和通用机场功能定位,加强与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衔接,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绿色的原则,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类分级规划布局通用机场,切忌简单套用运输机场建设标准和运营模式,避免过度超前,防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一是突出通用机场建设重点。优先在中西部地区推进以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为主的通用机场建设。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加强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的通用机场建设。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通用航空服务需要,优化以工农林生产作业为主的通用机场布局。通用机场在规划建设时,要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贯彻国防要求,坚持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特别是在沿边、沿海等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预置军航飞行保障功能,提高通用机场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是构建区域通用航空网络。扎实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逐步由点状分布向连通成网发展。近期以通用航空示范为重点,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优先鼓励在支线机场建设通用航空服务设施,提升机场利用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利用有条件的军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并研究在部分重要方向通用机场预置军事功能。远期将结合区域通用航空市场发展需要以及空域使用条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性通用机场建设,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逐步构建以支线机场和综合性通用机场为核心,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协调、兼容互补的区域通用机场网络。
各省(区、市)在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时,应加强军民航协调发展问题研究论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同步抄送战区、战区空军及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稳妥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省(区、市)要依据出台的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和通用航空业发展情况,建立通用机场建设重点项目库,明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投资融资等,并利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实时动态掌握项目工作进展。各地要加强与军方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确保通用机场建设条件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审批(核准)通用机场项目时,原则上不再征求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批复文件应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相关单位。
(二)加强军民航协调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将充分发挥现有的机场项目军地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新建通用机场项目与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战场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衔接,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和军航运行安全,协调解决通用机场项目场址、空域审核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民航局将按照职责加强对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规范通用机场使用。
通用机场应按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要求,办理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对于已批复的临时起降点,原则上不再办理批复有效期延期,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通用航空活动,运营人应按照通用机场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通用机场。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通用机场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地方通过设立发展基金等方式,为通用机场建设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将安排民航发展基金对各省(区、市)1至2个以短途运输、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益性较强的通用航空服务为主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规范通用机场升级转换机制
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市场需求旺盛、通用机场运行安全平稳、具有支线运输需求的地区,地方政府可利用现有通用机场升级改造为运输机场,提升区域民用航空服务水平,构建通用机场与民用运输机场统筹协调发展的国家综合机场体系。
(一)严格升级条件。
一是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
二是具备运输机场安全运行发展条件,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航空安全事故且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明确升级程序。
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项目,须按照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核准)。考虑到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项目属原址改扩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主体,要正确引导市(县)级政府科学谋划、有序发展,注重完善本地通用航空市场发展环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政府和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加强通用机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保障通用航空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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