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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的征地法律常识

来源: 2017-08-09 16:24

 一、集体土地的法律概念

  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集体所有基本上可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其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二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三是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体所有。

  二、集体土地用途及政策

  《土地管理法》中列明,土地的用途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农用地的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保护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建设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本村公共和公益设施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使用本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外,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建设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后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

  三、征地主体

  1987年至1998年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9年至今

  1998年8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其中规定:征收下列士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除上述列明的土地由国务院进行征收外,需要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进行备案。

  四、法定程序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组卷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八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步: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

  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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