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
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停止发放安家费补助。
(四)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中关于人才安家费补贴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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