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能够长期开展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获取国土资源科学数据的野外场所。
第三条 野外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国土资源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撑基础研究,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二)根据本地区特色和优势资源,加强野外科研仪器设施、观测站(台、点、网)及示范区等建设工作。
(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四)保护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以土地利用与生态、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等领域为重点布局建设。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着力提升科研观测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
(二)监督管理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野外基地评估、综合评议,备案管理野外基地重组、撤消与整合。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野外基地工作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内国土资源系统单位、共建高校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日常监督。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野外基地建设的论证、验收,审查野外基地的重组、撤消及整合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负责野外基地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本地区野外基地的年度考核等。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评估、综合评议和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加强与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促进共建共享。建设单位是野外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野外基地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为野外基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及制度保障,负责建立野外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
(二)负责野外基地建设、运行,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运行机制。
(三)根据发展需要,建立与相关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
(四)加强野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论证、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 论证、综合评议、验收和评估等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组织单位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野外基地建设的7-9名相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建设野外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明确的科学目标,选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具有长期持续开展观测、实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具有开展经常性野外观测、监测、采样、试验、研究等科研活动的中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第十条 野外基地建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控新增数量。本办法颁布前,建设期三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野外基地可直接进入验收程序,通过验收后,纳入野外基地运行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部署新建野外基地计划。具备条件的国土资源系统科研单位联合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野外基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负责新增野外基地的论证和综合考察,按照国土资源部计划要求,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主管业务司局经综合评议,将意见建议反馈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和综合评议意见,确定进入建设期的野外基地名单,经公示后,公开发布名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野外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履行完善机构、确定野外基地负责人职责。野外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野外基地,由所在地区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经综合考察、评议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验收的野外基地,纳入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运行名单,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纳入运行名单的野外基地应当建立完善野外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制定未来五年期建设发展规划,报主管单位批准,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鼓励学科领域关联性强的野外基地与已运行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整合,并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以重点实验室分中心等模式联合运行、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建设单位可提出整合进入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议,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野外基地运行状况,提出基地重组、撤消等建议,由主管单位审定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野外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指导和检查,支持主管单位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纳入运行名单的野外基地进行评估,综合评价其运行质量和水平。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分领域开展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评估要求组织编制野外基地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估过程包括:审阅建设单位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建设单位及野外基地负责人汇报;讨论评议,按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针对有争议的野外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报告;专家组根据年度考核报告、专家打分和排序意见,经综合评议,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优秀野外基地的比例不超过30%,未通过评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野外基地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根据评估意见,加强野外基地运行管理,完善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的野外基地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野外基地,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野外基地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与重点实验室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的管理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点 权重(%) 打分
定位与方向 定位与方向 科学目标、科学意义、基础任务,符合有关规划(方案),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10
基础条件建设 观测场地及基础设施 野外观测场地、基础设施、辅助设施稳定状况,数据通讯条件、野外交通条件。 10
主要观测监测仪器 野外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状况,现有仪器设备能否满足观测监测与教学实习需要。 10
基础数据与数据库 野外观测基础数据积累情况,数据库建设等。 5
工作开放条件 野外工作条件,接待开放能力,有无固定的展示场所。 5
科学研究与人才团队 科研任务 野外基地自身承担科研任务情况,依托本野外基地条件(仪器设备、观测场地、共享数据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10
产出成果与贡献 野外基地或依托本野外基地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水平,观测、监测数据“产学研”应用情况,对国土资源系统和地方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等。 10
学术带头人 野外基地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的业务水平及作用。 6
长期在野外人员及人才培养 长期在野外基地工作人员情况,培养研究生情况,引进培养人才情况。 4
运行管理与开放 支持与规划 建设单位、主管单位等对野外基地提供支持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 7
制度建设与运行机制 运行管理机制、共建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建设单位、技术支撑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成立组织机构情况。 7
开放交流与科学普及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开放课题,科普活动及公众开放情况。 8
年度考核 主管单位每年对野外基地考核情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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