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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

来源: 2019-01-09 18:52

 第一条 为维护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内部安全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国家安全、治安秩序、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部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办公厅统一领导,办公厅保卫处具体负责;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由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各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公厅保卫处负责对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工作方针。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工作目标。
 
(二)责成单位建立相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小组的领导工作。
 
(三)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单位人员较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安全保卫任务较重,以及研制、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实验、储藏菌(毒)种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干部。不具备条件设立保卫机构的单位,应确定办公室(综合处或行政处)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安全保卫机构以及负责人情况,向办公厅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条 单位应认真落实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
 
(五)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严格按照安全等级规定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要害安全。
 
(六)加强对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加强对流动人口、单位出租房屋和内部施工工地的监管。
 
(九)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稳定。
 
(十)做好单位重大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建立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加强国家安全和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十二)建立单位门卫制度,提高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十三)做好本单位重点人的监管工作。
 
(十四)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积极争创平安建设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专职保卫干部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二)制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项制度落实。
 
(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要害部位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体系。
 
(四)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等级划定;负责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岗位人员进行政审。
 
(五)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对单位流动人口的审查、登记;对单位出租房屋的相关手续进行安全审验。
 
(七)制订单位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预案;组织单位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和反恐怖预案的演练。
 
(八)加强对单位值班守卫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值班守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九)协助领导及时排查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疏导工作,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做好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十一)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十二)认真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
 
(十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值班守卫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按规定查验证件。
 
(二)时刻保持警惕性,及时发现责任范围内可疑情况。
 
(三)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认真值守,用语、动作文明规范。
 
第十三条 对落实本规定认真、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办公厅授予“平安建设优秀单位”和“安全保卫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导致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改的单位,当年平安建设考核为不达标单位,并在部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n bsp;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农办发〔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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