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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2019-01-10 12: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于2005年12月10日之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定、公布。
 
二、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法定职权和职责确定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批复精神,认真梳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律依据,层层分解执法职权和职责,做到规范执法,责权统一。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只有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因此,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方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原则,真实、客观地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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