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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军队文职岗位招聘考试考前必背:法律基础知识(四)

来源: 2019-11-2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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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刑法》 高频考点

  1. 犯罪主体

  刑法年龄 :14 , 16

  民法年龄 :8, 16 , 18

  治安管理处罚年龄 :14 , 18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 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

  ( 2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间歇性精神病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 4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1)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 2 )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 3)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不希望发生+确信不会发生 ( 4 )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不明知) 3.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意志以外, 未着手)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意 志以外,着手)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

  ( 主观)

  4.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 已满 75 周岁的人,除以 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 抢劫罪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用酒灌醉或用药物麻醉)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

  ①携带凶器抢夺 ( 与是否使用无关) ;

  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③聚众 “打砸抢” 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6.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剩余 3 个月刑期;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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